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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犯罪解析(二十七)

2009-02-18 15:33:40 来源:张蕴章


毒品犯罪解析(二十七)

 强制戒毒的法律渊源是2008年6月开始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。

    过去对于吸毒人员多是送劳动教养,各地的劳教所里关押的79%以上是吸毒人员。《禁毒法》实施后对吸毒人员不再处以劳动教养处罚,这也是促进彻底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一大进步。

   一。 强制戒毒属于什么处罚?

       强制戒毒不是刑事处罚,也不是治安处罚,只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康复措施。

      《禁毒法》规定: 戒毒人员在入学、就业、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。有关部门、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、就业、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。

二。 戒毒康复场所是甚么性质的机构?

      《禁毒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,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;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,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。

       这一规定表明,戒毒所是一种康复治疗场所。可以是官办的,也可以是民办的。不具有监狱、劳改的性质。

      《禁毒法》规定: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、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,由国务院规定。

      一下子解散那么多劳教场所,意味着让众多的警察脱掉官衣。这事情办起来一定会有一定的阻力。

     戒毒所如何设立?隶属与哪个部门?目前还不明确。可能要撤销一的部分劳动教养所,改建戒毒康复所。也可能将一些医院、疗养院改建为戒毒康复所。

    二。由谁就定强制戒毒?

    《禁毒法》规定:

       吸毒人员可以自己申请到戒毒所强制戒毒。

      必要的时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某些人强制戒毒。

     强制戒毒不由法院或者来动教养委员会决定。其他机关没有权利强制公民戒毒。

     这和过去的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有明显不同。

三。什么人需要强制戒毒?

     《禁毒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:

     (一)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;

     (二)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     (三)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;

     (四)经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、注射毒品的。

    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,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,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。

    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,经公安机关同意,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。

      第三十九条规定: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,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。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,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。

     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,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,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、教育和监督,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。

四、   强制戒毒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被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。

     减少或者延长戒毒时间由医生诊断决定,而不是由司法机关裁判。   

    《禁毒法》 第四十一条规定: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,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。

      第四十七条规定: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。

    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,经诊断评估,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,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,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。

    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,经诊断评估,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,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,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。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。

五、被强制戒毒的人员的待遇

     1. 给与戒毒康复治疗

   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、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,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、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。

    2. 参加劳动的领取劳动报酬

     根据戒毒的需要,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,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,应当支付劳动报酬。

    3.分别管理

   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、年龄、患病等情况,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。

    4. 治疗其他疾病

   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,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;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,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、治疗措施;对可能发生自伤、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,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。

   5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

  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、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。

     6.接受探访

  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。

    7. 外出探亲

    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,可以外出探视配偶、直系亲属。

     8.通信自由

    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
六。防止利用强制戒毒制度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

    强制戒毒,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戒毒者的人身自由,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强迫这些人脱离毒品。因为强制戒毒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,公安机关自己就可以作出决定,这一制度的出台,很可能被公安机关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,借戒毒制度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。因此,《戒毒法》同时规定了法律救济措施。

     《戒毒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,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,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,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、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。    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     这一规定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非法将非吸毒人员关进戒毒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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